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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会议认为,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8月2日《新华网》)。
这次会议上提出的政策中,有几个关键点非常重要,应该引起重视和关注。首先,明确了享受廉租住房制度的对象,即: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次,把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据建设部介绍,全国低保家庭有400万户,如果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可能把部分“夹心阶层”家庭,也逐步列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再次,明确了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净收益。其四,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最后,要求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这是近年来首次明确了单位集资建房政策,为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国家确定的这些政策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只要扎扎实实落实下去,一定能够见成效。试想,城市1000万户居民如果通过廉租房解决了住房问题,不但使这些百姓得到了安居,而且,也把这部分购房者从商品房市场分流了出去,将会一定程度上缓解商品房市场需求压力,对于降低商品房市场房价也大有益处。但是,从几年来住房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看,在落实上往往出现很大问题。由于落实上大打折扣,使得效果非常有限。而效果不理想,又成了一些人士指责调控政策本身有问题的借口。就这样争来争去,使得政府左右为难,甚至束手无策,导致房价直线上升,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
关键还是在落实上。比如:国家前几年已经要求所有城市都要建立廉租房制度,而到去年底还有145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国家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廉租房建设,但是,还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明确,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可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落实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地方政府。
从几个具体问题来说,保障范围从400万户扩大到1000万户,建设部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只占特困户400万户的13.6%,占低收入家庭1000万户的5.4%,任务艰巨,困难很大。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的三个渠道来说,财政资金上,中央财政资金应该没有问题,地方财政出钱没有硬性约束机制很难落实到位;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也有落空的可能;从公积金净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完全可以落实,但是,合法性上有质疑,因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城镇职工缴纳的个人资金,收益应该分配给资金所有者。对廉租房建设用地采取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策很好,能否落实下去,是否会发生被挪用的情况,刀把子也在地方政府手里。单位集资建房关键在于,单位只能扮演一个牵头组织,而不能出资或者变相出资或者任何形式的补贴,否则,是对其他城镇居民的不公平。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因此,国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出台后,必须有保证落实的监督、检查、惩戒机制,必须切实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市长负责制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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