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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会议指出,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扩大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三)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五)落实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六)规范住房供应管理,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
会议要求,在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同时,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购房者资格,合理确定住房标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要加快棚户区改造,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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