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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请的公正、透明度一直受到公众关注,深圳第二次保障房受理经过两年审核,公示四次,今日公布终审合格申请家庭的名单及购租排位等信息。
从初审、复审、终审,官员、老板、“富二代”、有四辆车家庭等申请者,均被踢出合格者名单,终审公示二版也有118户被判定为不合格、77户主动放弃申请资格。
深圳市住建局房改处处长林小利介绍,此次深圳共筹集房源6073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488套,公共租赁住房1585套,供5612户合格申请者挑选。
此次公布结果将接受市民的监督举报,一旦发现违法事实,即使申请人已经入住或获取补贴,也将依法严肃处理。
处罚标准也将更严格。8月31日,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下称《条例》)在深圳市政府公报2011年第30期中公布,并自公布日起实施。相比2010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案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做了更多修改,加重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惩罚。
用不正当手段已经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获取货币补贴的,将被罚款20万,并终身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修改后的《条例》对申请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分别给予了重罚,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其中,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而对于用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
对于用不正当手段已经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获取货币补贴的,除解除合同,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外,要被罚款20万,并终身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这样的罚款力度,是此前条例规定的40倍。
同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这次修改案的亮点。对为骗租、骗购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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