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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十条”、“新国八条”等系列房产新政,导致房产交易纠纷案件频现。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导该省法院审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徐惠春表示,自去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国十条”,为遏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今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发布“新国八条”,明确对不同的购房者采取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措施。这对一些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产生了直接、重大影响,表现在司法领域,浙江乃至全国,陆续出现了一些交易者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控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
“而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调控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等存在较大争议。”徐惠春说道。
浙江省高院在该省开展调研,通过走访有关单位部门等多种形式,就此类案件审理中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广泛听取了法院法官、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交易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前后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意见》稿。
《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内容有:调控政策一般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调控政策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可能构成“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或“情势变更;对调控政策实施后签订的规避相关调控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支付必要、合理的中介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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