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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认为里面有“猫腻”。
姜明安教授认为,这不能怪被征收人,事实上确实出现过300万的房子被评估成80万的情况,特别是开发商指定评估机构时,被征收人常常会吃亏。现在,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将选择权交给了被征收人,这无疑是新条例的一大进步。
7 老百姓有权对征收决定说“不”
原文:“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这也是新条例非常大的一个改变,过去,老百姓只能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比如觉得补偿不合理了,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现在如果对征收本身不同意,也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姜明安教授指出,这个改变意味着,过去老百姓对于房子能不能拆是没有话语权的,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而现在如果觉得政府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可以把政府告上法庭。
■5大质疑
按市场价补偿就够了吗?
1 按市场价补偿就够了吗?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可以说是本次立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突破,不过,仅按市场价补偿被征收人就够了吗?
“比如原先住的房子比较旧了,评估只值100万,可是政府推荐的房源要花200万才能买到,我到哪去再凑100万来买个新房子呢?这个差价谁来补?”姜明安教授支持“拆一补一”,他认为在政府推荐的房源价格超过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为被征收人补齐购房差价。
昨天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新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记者发现有不少人提出,危旧房改造后,虽说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可是按征收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肯定买不起一两年后的原址的商品房。姜明安教授和王锡锌教授都很赞同网友们的质疑。
2 为啥只补房价不补地价?
“现在大家反应最强烈的还有一点,就是房屋征收时都只补了房价成本,却往往没有补地价。不解决好这一点,新的条例出来还是会出问题!”
姜明安教授分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四种形式:一是向政府买地的,有70年使用权,如果只用了10年就要被征收,那么政府是不是应当补那60年的地钱;二是购买的开发商的房子,买房时价格里面很大一部分就是地价;三是继承的祖宅,这个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私人的,那么政府征收房子时就应当对地价部分给予补偿;四是有些房子是在政府划拨的地上盖起来的,可能被当没有地价,如果购房时没有地价成本,那么不补偿地价也还算合理。
3 安置了过渡房,为何不补交通费?
姜教授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原先住在城中心的一家人,房子被征收之后,政府安置的过渡房通常会在相对远一些的地方,那么在过渡房里住个一两年,这期间肯定有诸多不方便,孩子上学远了,自己上班也远了,这些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是损失,政府应当最起码给予交通费等方面的补偿。
4 经营性住房怎能按住宅补偿?
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2007年3月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就是个典型案例,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超标了,但它原来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如果还按一般住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姜教授提出的建议是,可以按照经营性住房征收前3年中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补偿标准,或者按照类似规模、同一类型的经营场所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无论如何应该有一个标准,现在是政府想给点就给点,给多给少没个定论,对于经营性住房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5 法院还没裁定,房子怎能先拆?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项规定是,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这条规定老百姓反应特别大,法院还没有裁定这个征收合不合法呢,征收就要按程序进行了,打官司一般没个一两年打不下来,最后即使法院判政府输了官司,很可能房子已被拆掉了。”姜教授指出,这一条款一定要修改,应该规定除了紧急情况,比如上海要开世博会,等征这块建场馆这种无法拖延的重大事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或是法院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之前,一切征收活动应当暂停,这样对被征收人才是公平的。
■政协委员建议
委托拆迁应当明令禁止
近日参加江苏省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对正在修订的新条例给予充分关注。民进江苏省委就向大会提出了一份集体提案,建议应当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
委员们指出,过去拆迁中,拆迁人常常将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一家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的劳务费用也一并“打了包”,由于两者利益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通常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还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是涉黑手段逼被拆迁户就范。在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被拆迁户不满利益受损频频上访多数都是由此产生。为此,在民进江苏省委的提案中,就提出应当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应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而且,在补偿标准上,应当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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