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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拆迁新规”: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征民意

2011-03-30 08:42:22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傅晓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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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拆迁条例”自今年1月21日起施行,该条例因“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价”等内容成为各界关注焦点。今天发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对“新拆迁条例”的贯彻落实作出部署,同时就百姓认为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被征收的房屋到底由谁来评估等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新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征收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征民意

  新规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

  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此外,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前安置房源先落实

  新规定明确提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

  什么是“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市房屋征收部门须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并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哪些部门管拆迁的事

  拆迁的事儿到底有哪些部门负责?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新规定透露,市政府委托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类行为不得增加补偿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6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6类行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根据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

  新规定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新规定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做出了调整。其中,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市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原规定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

  新规定提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市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原规定为,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市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原来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0元。新规定明确提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此外,新规定明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对评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新规定指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新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新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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