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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3
一方买房 一方装修
【案例】2008年3月,男孩小谷和小李登记结婚。婚后,小谷的父母出资在太原市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产权归在小谷名下。房屋购买后,小李家出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电。今年年初,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小李提出房子的装修费用全部是她承担的,房子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法条援引】《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律师解释】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费或购买其他生活用品。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受赠子女个人所有。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不能作为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时,小谷应返还对方这项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想要得到补偿,小李要有能够证明自己曾支付过装修费用及具体的花费数额的证据才行。比如装修材料的收据或者发票等。
情况4
小两口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案例】2005年3月,女孩小秦与男友小梁步入婚姻的殿堂。由于双方家庭都没有足够的能力给两人买房,结婚后,二人一直租房居住。2008年,两人有了5万元的积蓄。于是,两人用5万元积蓄,再加上小秦父母给的5万元和小梁家里给的5万元作为首付款,又贷款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5月,两人感情出现危机要离婚,房子的分割成了问题。
【法条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释】在不同的个例中,房产应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在这一具体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两人婚后的积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双方父母对他们的资助,也恰好相同。小两口的贷款月供也出自共同的家庭收入。所以,离婚时,可按各自一半份额分割,同时对银行的债务也应对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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