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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披露,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各种操作手法在村庄撤并中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打着土地整治的旗号,行土地财政之实——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也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
然而,在国家严格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的背景下,农民宅基地却成为不少地方窥视许久的唐僧肉。一些地方“化神奇为腐朽”,把旨在节约土地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歪曲成搞土地财政的利器,漠视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甚至出现农民“被上楼”、“打上楼”的闹剧。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强调开展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农村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这无疑将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违规用地的不良势头,也将起到正本清源之效。
应该承认,城市化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拆迁,但拆迁不等于强拆。把所有“拆”字前面都加上一个“强”字,对发展城市化是有害无益。村庄撤并既然是为农村发展、农民利益计,那就要科学调研、合理规划,更多去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让农民自己决定是否“上楼”。
但从一些地方的操作手法看,村庄撤并实际上变成一次对农民的利益掠夺。很多农民并不知道自己腾出宅基地后,集体建设用地将在何处“落地”。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按照政策无论是转为工业用地,还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被整治土地蕴含的级差地租带来的巨大利益,农民都应是利益的第一受益人,唯此才能形成社会效益、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共赢的局面,土地整治才能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
保护农民利益就要充分考虑农民的长远生存和持续发展。无论是“以土地换保障”、“集中居住”、“村改社”,还是以其他名义的村庄撤并,很多农民关心的不仅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同时更是未来生计的考虑。 “上楼”之后,如果就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未来生活的保障就成了未知数。因此,政府要充分考虑这些农民的长久生存和发展问题,而不能只要土地不要人,在考虑不周全、制度设计不成熟时就盲目推进。
农民“上楼”是需要发达的生产力作前提的。目前,我国除了东部发达地区,真正具备村庄撤并条件的地方有限。当下,各级政府还是应当将精力放在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上,而不要逾越发展阶段,以为农民“被上楼”就顺理成章地“被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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