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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被拆迁人向城市外围区搬迁,抽疏中心区人口,《意见》对选择“异地永迁”安置这种方式设定的条件最为宽松,需要符合的条件是: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该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3.该房屋为自住住宅。
为引导被拆迁人尽量减少选择“就近安置”,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意见》对“就近安置”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最为严格,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3.该房屋为自住且住房困难(即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需要符合的条件是: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3.该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4.该房屋为自住住宅。
其中,本条规定的“自住住宅”的具体条件为被拆迁人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此。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5 《意见》施行前改造项目仍执行旧法规
问题五:《意见》对哪些项目适用?
答:《意见》是在国家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前,广州市先行先试、针对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出台的补偿安置政策,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施行前(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发布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仍执行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的相关拆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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