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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房租赁达不成协议不作货币补偿
问题一:《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产权人可以按3:7的比例分配补偿。请问该分配比例是否能够适用于私有住宅?
答:在规范直管房租赁管理的前提下,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意见》特别规定将房屋拆迁补偿总额(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改造奖励费)的30%给承租人作弃租补偿。这是针对直管公有住宅作出的补偿分配规定。
如符合我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承租人可获得拆迁补偿总价款的30%作为弃租补偿,承租人获货币补偿后,通过市场寻找合适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国土房管部门将不再提供直管公房(含廉租房)进行安置。如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就须服从拆迁人的统一安排,由拆迁人另行安排使用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的直管住宅房屋安置承租人。
由于私房租赁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意见》尊重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交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2 被拆迁人不能即时入住可获安置补助
问题二: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尚在建设中,被拆迁人不能即时入住,该怎么办?
答: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尚在建设中,被拆迁人不能即时入住的,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即市场价)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置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
房屋租金参考价可登录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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