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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晶海花园”里一幢28层高楼建成之后,小区一业主因为高楼影响了其住宅通风、采光和日照,一怒之下将安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大楼的开发商亦成为原告起诉的“第三人”。前日上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区现状
楼距“亲密”屡惹纠纷
位于安庆市菱湖北路与中兴大道交汇处的“晶海花园”,濒临大湖风景区,有着极佳的区位和景观优势。2010年1月,当时正在建设的1号楼基础工程已经完工,然而这栋建成后将是安庆市最高商住楼的28层大厦却遭到小区一些业主的极力反对。
据小区业主反映,晶海花园4号楼于2002年竣工,之后开发商又相继开建1号楼和3号楼,因楼间距过小,规划部门予以制止。于是,开发商申请修改已建成的4号楼图纸,将底层住宅改为非住宅,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然而这份经批准更改了的图纸,多年来却从未公开,其间非住宅房被当成住宅房销售,并发了房产证。
直到该小区4号楼业主在讨要“阳光权”时,才意外发现购买了四五年的住宅,其实是非住宅用房。事后,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协调。
业主起诉
状告规划局索赔30万元
无独有偶,已经建成正预售的28层大厦再次“招惹”是非。该小区2号楼3楼的一业主张先生,因为1号楼与其家过分“亲密”,而将该楼规划许可证的签发单位安庆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同时,大楼的开发商亦成为其诉讼的“第三人”。
张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3月,其购买了晶海花园2号楼的住宅房。而开发商随后开发的1号楼位于2号楼南侧,间距不足5米。让人纳闷的是,该楼于2008年8月18日开工,而该楼的规划许可证的签发时间却是2009年6月19日。
张先生认为,被告未依据《行政许可法》、《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违法为开发商颁发了1号楼的规划许可证,以致该楼的建设严重影响到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原告的日常生活,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求被告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其造成的损失30万元,同时还希望能撤销该1号楼的规划许可证。
部门应诉
规划许可证颁发合法
安庆市规划局在答辩中称,对1号楼的规划审查是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的。
原告诉讼针对的日照间距问题,也是该局审查的重点之一。规划方案中,晶海1号楼的二层裙房与原告南边已有的二层裙房相连建,不存在退让间距的问题,完全符合建设部主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相关规定。
对该项目的审批,该局经过申请、审查、补充材料和核准发证等几个阶段。实际上,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就进行了科学的日照分析;在审查阶段又对几套设计方案进行比对与优选。经过公示,于2007年底核准了现方案。由于建设单位在其他环节手续不全,2009年6月才领取规划许可证,整个过程是依法定程序进行,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
考虑双方观点择日判决
当天上午9时,记者来到了宜秀区人民法院旁听了该案。原告张先生因故未到庭,只有其代理律师到庭。而被告席上则坐有两人,作为涉及的第三方“晶海公司”也有两人到庭。
庭审中,被告方出示了五组证据:规划许可证、日照分析报告书、规划建筑设计公示情况、现场示意图和建设方申请资料等,但均遭到原告律师的质疑与辩驳,争论的焦点是对该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和该楼的日照分析是否正确等情况。
当天,该案审理了近一个半小时,但未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表示,合议庭将充分考虑双方观点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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