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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囤地现象,山东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明确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和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将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山东还规定,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将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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