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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法律效力以复函为准
在法院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吴永国曾向呼和浩特市规划局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调查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
在一审判决当天,吴永国收到了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关于对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复函”,该复函对“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做了如下说明:
一、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将“电力家园”项目与赛罕区医院的共用通道封堵,造成医院无法使用此公用通道,所以我局要求该公司与赛罕区医院就此共用通道达成协议,解决共用通道的使用问题。
二、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建设的“电力家园”项目至今未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双树小学北侧的“电力家园”内已建成的4层物业用房和东侧在建1层的物业用房属违法建筑。
吴永国认为,规划局的复函明确说明,“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是造成了与相邻单位的共同通道封堵,没有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且有部分建筑违法。
吴永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6月18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在给吴永国的另一份复函中提到:“我局法规科出具的有关‘电力家园’项目的‘情况说明’,是以内部科室职责做出的表述,而我局正式文件《关于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是从该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履行正常阶段性程序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说明。从法律效力来看,以《复函》为准。”
“规划局给我出具的第二份复函中虽然是说以规划局的复函为准,但法院仍然采信了盖有规划局法规科内部方章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吴永国说。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安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是根据完整的证据链审理此案的,该案合议庭认为“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可以免责。
谁为“山寨”公章事件负责?
在管辖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吴永国对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出现问题公章一事做了书面说明,他要求玉泉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追究伪造公章者的法律责任。
“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一名工作人员称不能立案,因为没有自然人犯罪。”吴永国说。
王志英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这个印章肯定是规划局的,至于印章上的蒙文出了问题,那可能是刻章的时候写错了。”
而吴永国介绍,他在2008年11月报警时,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分局如意派出所民警在“接处警登记表”上注明的却是:规划局说这个章不是他们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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