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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板子不仅打在了炒房者身上,也将打在执行调控任务不力的地方官员身上,行政手段仍成为新一轮房地产调控的主要政策之一。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并相应出台了八条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责。
在新“国八条”中,国务院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国务院还进一步对地方调控目标下达了任务,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如此严格的行政指标设定同此前国务院对各地GDP能耗指标的控制似乎有相似之处。在“铁腕”式的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达标将直接影响主要官员的考核。此次房地产调控中,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如期完成新建住房年度调控目标,国家将启动问责机制。
中央政府对地方房地产调控效果的问责机制已经在去年4月17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建立起来。
当时,国务院要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对于推高房地产价格高涨的土地违法问题,依照国土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10年土地违法问责也在去年年末启动。
不过,很少有地方将房地产调控目标直接落实到房价。年末看看各地楼市价格,不降反升成为很多地区的房价特征。
新“国八条”进一步对问责内容进行了细致划定,而且直指房价。
国务院要求,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约谈和问责后,中央政府将对调控房地产政策执行不力的官员采取哪些措施,是惩戒和教育,还是检讨、道歉,或是直接摘去“乌纱”,或许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则予以明确。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房地产业的市场化与强调监管并不冲突,房地产的调控也会长期存在,但还是应该以经济手段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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