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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中法院强执模式未来协商确定

2011-01-24 08:31:4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易靖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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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制定思路

 

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2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住建部负责人透露,集体土地征收正在抓紧研究修改。对于条例中的法院强制执行模式,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

 

通过法院强执保护群众权益

 

新拆迁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按照原条例,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法院强执模式拟协商确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对此,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等人提出,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即“裁执分离”。不过法院对政府提出的强制拆迁申请要严格审查,要慎重,不能“有求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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