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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被抵押的房子
案情回放:2007年10月,阿丽与阿平夫妇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阿平的妻子阿凤名下位于南宁市五一路的一套房产。同月底,阿丽在交了11万元购房款后,搬进了新房居住;同时与阿平夫妇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限。可到了时间,阿丽却找不到阿平夫妇了。
2008年3月,阿丽回家时,看见银行张贴的一张《提前还款计划》,才得知阿平夫妇在买卖房给她之前的1个月,用该套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7万元。更让阿丽恼火的是,2009年7月,阿平夫妇带人强行换锁,阿丽被迫搬离新家,只好租房居住。
法院判决:虽然阿平夫妇已将房屋交付给阿丽使用,但明知该房屋已抵押暂不能转让,而不将该情况告知阿丽,且阿凤又将房屋收回,致使阿丽无家可归。因此阿平夫妇对阿丽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阿平夫妇返还阿丽购房款1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排雷”: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到房产部门了解该套房产有无抵押、查封等,如果有这类情形的房屋,即使再便宜都不能购买。
如果觉得自己不够专业,可以向律师咨询,或者请律师来代理,毕竟买房是件大事。该案中阿丽就是因为忽略了买房前的调查了解,结果导致自己花钱买房,却无家可归。
房产证名字与实际所有人不符
案情回放:今年4月,小明夫妇将昔日工友小霞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小明夫妇说,他们在南宁市江南区有一套房子。2001年,经协商,他们将房子交给当时住房困难的工友小霞临时性使用。直至2010年2月,小明夫妇才发现小霞已从他们的房子搬出,把房出租给别人居住,并且从2008年3月就已出租该房。
可小霞却另有说法,该房原来是小明1998年6月在单位认购的福利房。在单位正在办理房产证期间,小明因工作变动,自愿同意退出该住房。后单位收回该房屋后,将其分配给了她,购房款都由单位转退给了小明,小明也收取了房款,就连办该房房产证的费用都是由她支付的。因为当时房子认购名字是小明,所以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房产证办好后,一直由她保存。小霞反诉小明夫妇,请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房产归属。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小明夫妇手上的房产证是今年2月补办的,当时小明夫妇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而补办的。为了证明房子的真实归属,小霞所在的单位也出具了票据证明,证明该套房产确实属于小霞。今年6月底,法院一审判决,该套房产归小霞所有,小明夫妇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房产所有权过户到小霞名下。
法官“排雷”: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该案中虽然房产证是小明夫妇的名字,可由于涉案的房屋比较特殊,是单位福利房。通过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明了房屋真正的归属。平时生活中,市民要特别注意保存好房产证。该案中,正是小霞手上拿有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才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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