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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再上书 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 建议涉及30户以上征收决定应办听证会
昨天,距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还有5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对二次意见稿初步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准备讨论斟酌后于下周一正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这将是北大法学者又一次就拆迁条例上书。
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陈端洪等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老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其后,关于新拆迁条例的讨论与修改被推向公众舆论中心。今年12月15日,二次意见稿正式公开征集意见,至12月30日结束。
昨天,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张千帆、郑振源、党国英、熊伟等20余位学者与会。学者们就二次意见稿进行了激烈讨论,形成了初步的修改意见。同时,十多位被拆迁户来到会场,除了聆听学者的讨论,还不时发表意见。
修改意见1
关于征收和补偿的原则的合法、正当,如最近媒体披露的上海静安区“修改一个占地只有603平方米的地铁出口,却要征用约3.5万平方米的土地”。
1.强调公益前提
二次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2.全程公开透明
二次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论公开的原则。
3.征收是最后选择
修改意见:增加一条: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实施征收;确需实给予公平补偿。
修改意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开的原则。
修改意见: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理由:“结果公开”原则施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房屋征收与补偿还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补偿。
理由:二次意见稿与一次意见稿的第二条相比,少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公益目的为原则,应该是不能缺少的。是不全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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