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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或改变传统购房观 丈母娘忙着给女儿买房

2010-11-25 08:30:15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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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战中,抢得最凶的除了孩子还有房子,时下房产作为家庭中最大的一笔资产,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最近,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谈论最多的还是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不少人甚至觉得,婚姻法的新解释会直接改变传统的购房观。

 

“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白‘蹭’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许多人这么感叹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条款作出的。

 

也就是说,不管婚前婚后,买房子时这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至于涉及还贷的部分,离婚时再根据情况进行补偿,但至少买房的一方能自始至终拥有房子。不论严谨与否,网友们作出了这样的评断。

 

据了解,虽然只是意见稿,但已经令许多丈母娘坐不住了,纷纷动起了给女儿买房的念头。“如果将来按照这一《征求意见稿》执行,不管女儿结没结婚,我肯定会给她买房子,至少首付也要我们来付,这样女儿能拥有这房子的产权,而且房子会增值,一定不吃亏。”有人甚至认为,现在是丈母娘逼着女婿买房,将来就可能是丈母娘忙着给自己女儿买房了。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被转发得沸沸扬扬,网友们对于这个意见稿议论纷纷,大家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对房产部分的分割认定,甚至出现了“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结论。这一新解释究竟是好还是坏?本报咨询了一些资深律师,对比目前婚姻法的实行情况,作了分析。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按揭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说,《征求意见稿》这条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而现行的婚姻法只提到了“婚前所买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买的房产不管是不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比之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类情况的房产归属,细化了现行的婚姻法。

 

另外,《征求意见稿》这条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此,张林利说,现行婚姻法中,离婚分割房产没有提到过“房产增值部分”。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也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婚姻法进行了补充。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目前法院普遍的处理方式是:一方婚前购房,并支付首付,婚后房贷部分视作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首付部分仍归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双方都无过错,房贷部分双方对半分割。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拟归个人的条款,激起多数女士的不满。现在买“婚房”最普遍的购买方式是:男方支付房子的首付款,女方出资装修或者支付买车款,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产按揭。若按《征求意见稿》中所表述,房子就视作男方个人财产了,有一些人认为,此条款对未出首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太公平。准备买房结婚的张小姐觉得,如果这个法律实行了,女人就真悲剧了。她说,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独立还贷。妻子的收入负责家里生活开支,实际上夫妻双方对供房都有贡献,但一旦离婚,房子仍属于男方。“如果我的收入只负责家庭开支,那怎么证明我对这套房子还贷也做过贡献?如果离婚,男方完全有可能说贷款都是他还的,跟我没有什么关系,房子的财产我一分都分不到。所以以后房子还贷,我跟老公‘AA’制,每人都支付一半贷款,到时候房子按揭部分还能对半分。”张小姐愤愤地说,婚后夫妻双方都对这套供房有所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首付房贷者所有,并不合理。

 

对此,张林利律师表示,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现行婚姻法规定,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由此得知,房贷部分视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房产归属,虽然没有提出房贷部分的财产归属,但也是应该遵循“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这样的原则,即不管一方是否直接参与还贷,房贷部分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是保护了离婚后无房人的权益。因为现行的离婚房产分割方式是,对房贷部分对半分割,没有将增值因素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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