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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申购到经适房的家庭,如果今后出现还不出贷款的情形,已购到的经适房则有可能被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不过,原购房家庭可以与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手续,以租赁方式使用原居住 ...
上海申购到经适房的家庭,如果今后出现还不出贷款的情形,已购到的经适房则有可能被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不过,原购房家庭可以与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手续,以租赁方式使用原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颁发《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购房家庭在取得经适房产权证5年内,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形,可抵押其他产权住房或由住房保障机构对经适房进行回购。但是,相关处理方式应在合同中事先明确。
本市房管部门表示,为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经适房购房家庭(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购房贷款,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了相关意见。
该《意见》明确,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购房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5年内,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理。
■第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可以将该产权住房抵押给商业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后者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债务处置。借款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将公有住房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贷款债务;相关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告知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在日常管理中,获悉借款人承租公有住房列入拆迁范围,或者借款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商业银行或者担保机构。
■ 第二种方式为:由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借款人所得的回购款优先用于清偿贷款债务,并直接由住房保障机构划转至商业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剩余的回购款归借款人所有。原购房家庭可以与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手续,以租赁方式使用原居住的经济适用房。相关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机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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