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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贷遭拒退房 可否事先合同约定?

2010-06-08 09:11:05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赵燕华 谭抒茗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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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求退房的准业主中,因国家新政提高门槛导致房贷申请遭拒的占了大半,而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却为数甚少。有业内人士建议,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一项:“若遇到这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因素,双方可协商解除买卖合同,退回定金或首期款项”以有效减少房贷纠纷的发生。  

 

事先约定有效减少纠纷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清波律师认为,上述建议确可以有效减少房贷纠纷发生,原因有二:一是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附解除条件的条款,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二是在上述合法的前提下,法律保障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维护当事人契约自由;因此,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作为解决房贷纠纷时的依据。

  

条款难获开发商配合

  

“即使没有事先立下条款,开发商也应该同意退房。”北大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则如是表示。他指出,因为国家政策造成物业买受人拿不到房贷的情况,非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过错造成,双方都不应该蒙受损失。

  

不过若能在合同中增加此条款,或会使退房事宜更加顺理成章。“但是,开发商会同意吗?”韩世同质疑。他认为,国家应该明确因政策改变造成的房贷纠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广东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指出,增加合同条款并非新提法。“早在几年前已有这样的尝试,但是操作性不强,开发商通常不会同意。”原因有二:开发商很忌讳如“协商”这类模棱两可的字眼,担心会耽误交易时机;其次,目前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统一的,并非所有客户都有修改条款的需要,如区别处理,则麻烦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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