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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三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和完善了土地市场监管,将有效防范恶意炒卖土地。
《意见》提出,没有特殊原因,已出让的土地两年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法无偿收回。在两年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同时明确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成交价格比主管部门委托评估价低20%或比区域基准地价低20%的,市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此外,三亚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解除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以请求赔偿。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拖欠土地价款的,在欠款期间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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