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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鼓励基金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中国光大银行经与基金管理公司协商,决定自2009年02月05日(含)起持续开展基金定投申购费率八折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惠活动时间
自2009年02月10日(含)起持续开展(最新优惠更新时间2010年02月10日)。
二、适用基金
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光大银行定投优惠活动的所有前端收费基金产品。
三、活动内容
无论是本活动开始前还是活动期间投资人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基金定投业务协议,凡自2009年1月19日(含)起发起的基金定投申购,投资人均享受基金定投申购费率八折优惠,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如原费率低于0.6%,则按照原费率执行。
四、重要提示
1、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以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次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国光大银行所有。
五、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
(一)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同中国光大银行签署协议,委托中国光大银行以约定时间、约定金额、约定基金,办理约定期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接受投资人委托后,根据协议要求,在每月约定日期发起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从投资人银行账户内扣划相应的申购款。
(二)客户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须与中国光大银行签署基金定投协议。签约客户在签署自动申购协议时,须事先在中国光大银行开立或登记相关基金所在TA的基金账户。
(三)基金定投业务含签署基金定投协议、修改基金定投协议、关闭基金定投协议三种业务。基金定投协议即时签署,即时生效,不发送给TA确认。在基金账户开户或登记当日签署基金定投协议的,如果开户或登记被TA确认失败,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四)基金定投业务的基本规则如下:
1.基金定投业务仅限个人客户办理;
2.所选基金产品需为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产品;
3.每位客户在中国光大银行对一只基金产品仅能签署一份基金定投协议;
4.客户约定基金定投日只能为每月的1日-28日(避免出现某些月份没有的日期);
5.客户约定的基金定投期数,最大为999期,最小为1期;
6.客户约定基金定投金额需符合该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最低金额要求。
(五)根据基金定投协议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处理规则如下:
1.在基金定投协议签署成功后,中国光大银行代销系统在每个月根据有效协议中指定的日期发起客户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如果遇到发起日为非交易日时,则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发起;客户约定日期为当日的,当日不发起,在下月的该日发起;非交易时间内签署的定投协议,均视为下一交易日签署的定投协议;
2.中国光大银行代销系统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时间为交易日的日启时间(一般为9:00左右);
3.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发起成功后,自动从客户银行账户上扣划相应的定期定额申购款,同时增加该基金定投协议中已经完成期数,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剩余期数变为0时,该协议终止;
4.如遇基金状态为暂停申购,且不允许定期定额申购,本期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不发起,不扣款,也不修改剩余期数;若暂停申购期允许定期定额申购,则正常发起定期定额申购;
5、如遇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本期定期定额申购委托失败,连续扣款失败次数增加一次,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连续扣款失败次数超过3次时,则该基金定投协议终止;
6.基金定投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各基金的基金定投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一般与申购相同(优惠活动和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期定期定额申购扣款失败后,下期不补扣;
(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发起后,资金扣款、清算交割、份额确认等规则与申购业务处理一致。
(七)基金定投协议终止情况:定投期满、提前终止(关闭基金定投协议)、扣款连续失败3次;协议终止后,可重新签署该基金的基金定投协议。
六、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中国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
2、中国光大银行网址:www.cebbank.com;
3、中国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5;
4、各相关基金公司网站。
七、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等信息,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
2010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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