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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市一个房地产项目政府征地时补偿给农民每亩17万元,拍卖是70多万元,而目前地价达到二三百万元。这是全国政协社法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专题调研组在山东调研期间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同一块土地因为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大幅涨价的现象屡见不鲜。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依法集体建设用地禁止以出让、转让、出租的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受到限制。同时,由于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抵押权,也使用地者对其很不感冒,更多倾向于选择国有土地。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征地的方式,国家可以将集体土地强制转为国有。然而,在征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经常发生政府低价征地高价转出的现象,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或很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农民的利益和感情都受到较大伤害。”中共济南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巡视员黄廷仁24日告诉调研组。
与之相印证,此前,调研组在莱芜市调研时,莱芜市常务副市长单增徳告诉调研组,作为山东省唯一的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市,当地一直按照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支付农民征地补偿费,但与农民的实际期望值仍有较大差距。广大农民更期望农村土地进入市场、自由流转,以获得更高收益。调研组在江苏、山东两地调研时,也多次听到希望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
“集体产权得不到公平对待的情形下,集体产权主体往往会绕开法律法规限制,自发流转土地以获取土地收益,目前小产权房大量存在就是例证。这样下去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更会给执法增加难度。”曾经担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四川省政府参事陈智伦委员说。他也关注到,由于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土地流转收益不合理,所有者、使用者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清,在此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应通过合法途径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权利。
“不同所有制企业也曾有过不同待遇,今天也已经实现了平等。类似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也一定能获得平等权利。但是这种平等权利更应该体现在法律地位上,而不一定是每一项具体的规定上。”陈智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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