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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许先生于2009年8月花了25000元中介费,通过西安路的一家房屋中介购买了位于盖州街的一处房屋。购买时,许先生曾经问过中介和原房主这处房子漏不漏水,原房主保证不漏水。
近日,许先生收拾新房时,楼下住户找到许先生,告诉他这个房子的暖气曾经漏过两次水,而且现在也没有修好。许先生听后找到中介,中介让他找房主,但许先生认为自己花了那么多的中介费从中介公司买的房子,中介公司有责任调查清楚房子的状况,并且要求中介公司返还1万元的中介费用来维修暖气。
中介公司不同意,许先生求助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建议许先生查看当初购房所签订的合同细则,看上面有没有对此事的规定。经查看,合同上并没有相关规定。
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初洪军律师表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在新建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出售人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本身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出售人就要承担相关责任,但现在大多数购房者只简单勘察房屋和附属设备的现状,没有在合同上约定如果房子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等相关内容,在买房之后一旦发现问题,中介和原房主往往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因此购买二手房不可仓促,购房者事先一定要多对房子的质量等多加考察,签订合同前也不要轻信房屋中介,可以请专业人士验房,并且应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补签一份有关房屋质量的协议,约定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出售人应该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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