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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昨天通过并对外正式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
关于物业税的开征,我还是存在有较多的疑虑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难以解决的。
首先是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征收物业税的标准”这一问题。目前了解到的每年购房者要交纳的税额在总房款1-2%之间。按照一套50万元的房产计算,物业税额度在5000-10000元之间。按照年收入五万元的家庭来计算,这一税费支出占到家庭收入的10-20%之间。这样高额的税负,肯定不会在第一套房屋中出现。但是如果二套征收的话,那么该如何界定二套房屋,就又是一个问题。
其次,对于家庭的第二套房屋,存在方式可能是投资、继承,也可能是改善型住房需求。如果第二套是政府鼓励的改善型住房的话,那么政府再征收这样的税费,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只能博取一些笑彩。
第三,物业税的开征是否会对面积有要求。这一点也是很关键的,之前我国规定的建筑面积145平米以上的房屋需要交纳3%的契税。假如说这一面积标准开征物业税的话,有些老百姓多代同堂,人均面积不足20平米,这样的业户,虽然是145平米以上,但实际上也是住房困难户。这样的物业税开征,也是不符合民情的。
第四,物业税开征前要解决好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权限最长七十年,我们在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所交的费用很大一部分就相当于是土地的“租赁”费用。因为在我们国家,土地是国有的,所以,不论四十年也好还是七十年也罢,土地出让金某种意义上就是土地租金,那么既然我们不是土地的拥有者,那么物业税开征也就难究其源。
我认为在物业税的开征上,尚存在着巨大的难题。但物业税的开征是否真正能够稳定房价,或者对房价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同样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物业税的开征固然能够打击投机者,但是同样会影响长线投资和正常的改善住房需求的购房热情,久而久之,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将难以维续。
物业税要开征,必然要明确开征标准,开征条件。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物业税的开征要能够保障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普通老百姓在合理的承受范围内能够拥有完善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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