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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据介绍,《标准》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征地补偿将实现“同地同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此后,山东征地补偿标准将“划片定价”。各地征地价格在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山东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按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0000元/亩以上,包括济南等七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000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0000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0000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同时,山东征地区片价格实现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价格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调整方案须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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