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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从北京传来喜讯,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上,烟台市经中央文明委复查确认,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市委副书记齐秀生参加了表彰大会。
全国文明城市(城区)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城区)。2003年8月,中央文明委下发了《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确定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表彰一次。2004年9月,中央文明委颁布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明确了全国文明城市的指标体系。2005年10月,中央文明委召开表彰大会,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进行了表彰,我市是9个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之一。2008年初,中央文明办下发通知,依据2008年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进行复查,对符合申报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条件的城市进行测评。与2004年版测评体系相比,新版测评体系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大量的民生指标、和谐指标和群众评价性指标,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导向性。因此,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复查不是一次简单地重复检查,而是在更高标准上对这些城市工作的一次全新检阅。
200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以获得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为新的起点,坚持把文明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综合载体,倾注精力,抓巩固、抓提高,力求创城工作再上新水平。市委、市政府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将文明城市建设的7个方面、114项任务要求落实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形成了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点定位,抓强补弱,形成了文明城市建设的强大合力。广大干部群众倍加珍惜荣誉、倍加热爱城市,大力弘扬“创新、拼搏、协作、包容”的烟台精神,为文明城市建设增光添彩。全市上下形成了万众一心、齐心协力,勇于创新、永不停滞,不断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局面,创城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效。在这次复查中,中央文明委组织国家相关部委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材料审核、整体观察、听取汇报、网络调查等方式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进行了严格复查测评,并委托国家统计局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方式,对这些城市进行了公共文明指数调查,两次测评结果均计入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复查最终得分。最后,我市复查测评得分96.63,城市公共文明指数得分94.55,以总分96.42分位居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地级市第二位,实现了位次前移,这标志着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在这次表彰大会上,我市还有3个单位荣获“全国文明村镇”、4个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5个单位荣获“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7个单位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一人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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