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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应服务于政府保增长的宏观调控大局
近两个月来,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温总理于
政府政策的初衷是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刺激经济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包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确实可以达到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的目的,而经济适用房政策在目前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处于下滑的形势下,不仅不能达到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的目的,反而会加大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促使房地产市场下滑,而给宏观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并带来权力寻租、社会不公、鼓励低收入者不是靠个人奋斗解决住房问题,而靠政府解决住房问题并取得房产投资收益。
政策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五年后即可再缴纳少量土地出让金后上市”,导致经济适用房存在比普通商品房拥有更大的投资收益。经济适用房取得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土地,取得经济适用房五年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只是象征性的缴纳一部分,较于购买普通商品房需承担的土地成本,可谓少之又少。普通商品房在购买后即获得对房屋的处置权,房屋所有人随时都可以出售自己的房屋,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购买者需支付相对低廉的价格,年满五年之后再缴纳少量的土地出让金亦可将其出售,不同的只是需要等待五年。五年之后,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性质相差无几,其出租价格,出售价格并不因为是经济适用房就比商品房差很多,所以说,经济适用房具有低投资高回报性质。鉴于这一投资价值特性,经济适用房成为各路有特殊关系人群争抢的蛋糕。使得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无限放大。
目前,虽然有些地方对低收入家庭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但由于对收入的确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在经济适用房投资价值的吸引下,有特殊关系的人群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入市门槛,使得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难以真正落实到这一政策的应该享有者身上,成为特殊关系人群获利的工具。同时,产生了寻租的条件。
特殊关系人群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扰乱了经济适用房市场秩序,得到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扩大了社会分配不公,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却没得到相应补偿。所以说,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有失公平的。经济适用房的有利可图建立在政府的利益损失的基础上。
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从性质上说仍是国家的土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在五年之内只有房屋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房价的上涨本质上是土地价格的上涨,而不是由钢筋、水泥建造的房子的价格上涨,由钢筋、水泥建造的房子只会因折旧而减值。从公平角度考虑,经济适用房的增值收益应该归政府所有。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应由政府按考虑房子折旧的价格回购,限制经济适用房上市。经济适用房从建成之日起就进入折旧,即价值递减,政府的收购价格应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减去经济适用房持有人,因使用经济适用房而产生的折旧,一般应按50年使用寿命,逐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递减。如此一来,经济适用房就失去了投资价值,使得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不会去挤占经济适用房,使经济适用房因其投资价值而引起的投资需求消失。同时,已经入住经济适用房的人,一旦具备购买商品房的经济条件,会尽快申请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而转向购买商品房,因为入住的时间越长,其回购价值就会越少。政府一旦实施如此的回购机制,将会大幅度减少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平衡经济适用房的供求关系,使经济适用房回归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
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双轨制,不仅使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低效率和社会不公,而且还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整已经刻不容缓。
在目前经济适用房政策还没有调整,地方政府如何在保增长的宏观调控形势下,执行好经济适用房政策。做到既保障民生,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增长,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各地地方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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