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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商品房销售明年1月1日起明码标价

2008-12-11 05:28:45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魏琪 烟佳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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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烟台《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从200911日开始施行,新《规则》明确了烟台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构成项目,要求各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年初工作安排,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从20091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新的《规则》明确了烟台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构成项目,要求各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则》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单位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开发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无偿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各项收费。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对于开发经营者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均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明确规定开发经营者的权益问题

 

新《规则》还就保护开发经营者的权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填写《交费登记卡》。对于未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不得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入会,强求企业缴纳会费和提供赞助。

 

商品房预、销售将实行价格行为备案制

 

新《规则》要求,烟台市商品房销售(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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