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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18日表示,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1994年我国已经开征土地增值税,她并非新开征的税种。1993年12月13日,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
这位负责人强调,上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政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当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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