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提高土地使用税等措施之后,国家再将严控土地税收的目光由使用环节转向了转让环节。国税总局近日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无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都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为了逃避上述税款,一些企业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就采取隐形转让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例如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假借合作的名义、谎称出租土地而非转让土地等。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