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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侵权案不少见,但官告民侵权案却十分罕见。
2007年5月15日,一起由非住宅公房租赁引发的官告民侵权案在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房产管理局,状告李清清,立即停止侵权,并腾退出南昌市中山路209-1号店面并归还原告。
官说民赖租,民说官违规
5月上旬的一天,在东湖区房管局的办公室里,房管科的殷科长拿出了一叠材料给记者看,来证明中山路209—1号原承租户李清清的“赖租”事实。
殷科长出示的第一份材料是原南昌木器厂(现江铃南昌制动器厂)于2004年11月9日,送达李清清的一份通知,该通知称“我厂将不再与你签订续租协议”。
早在2000年,中山路209—1号作为房管局直管的非住宅公房,被租赁给江铃南昌制动器厂使用,而该厂又将此房转租给李清清。李清清在此一直经营体育用品。
殷科长说,不再续租的通知已经下达了,但租赁期届满后,李清清却一直强占店面经营。
第二份材料,是南昌市东湖区曾下发的一份《东湖区系统、街道、区直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份规定,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委托杨家厂房管所对李清清店面进行收回,然后公开拍租,并两次书面通知。
“但李清清始终不予理睬,继续强占店面”。为此,房管局将李清清告上了法庭,并称其为“严重侵害了房管局的合法权益,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此,李清清针锋相对,她认为,虽然2005年以后,双方没有再签租房合同,但租金一分没少都按时交了。对方收取了租金并未退还,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而且她是店面的原承租人,对底价租金有优先认租权。她认为,只有在原承租人放弃优先认租权时,才能实行市场公开拍租,由竞价最高者承担。而她的这项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南昌市1997年颁布的《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李清清的辩护律师王立民告诉记者,东湖区制定的规定仅仅是内部规范性文件,当它制定的条款和上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它的条款是无效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清清说,我赞成房管部门统一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拍租活动,但要求原承租户“搬出腾空”是劳民伤财的举措。作为该店面的长期承租户,我们凭着雄厚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履行能力,再加之享有的优先承租权,是获得该店面承租权可能性最大的潜在租赁者。如果在拍租前兴师动众搬出,如果重新获得该店面,岂不又要辛辛苦苦地搬回?这样既不能保证经营的连续性,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谁在让国有资产流失,一看就知。
对李清清的这一理由,东湖房管局殷科长表示:“不腾空怎么拍租”,殷科长指着《东湖区系统、街道、区直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说,里面明文规定,对全区主要路段的经营性房产(店面)进行公开拍租,店面租赁合同到期的,应结清款项,收回店面。
没有一家店主重获承租权
房管部门一再强调他们这次公开拍租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房管局的办公室主任向记者解释,这项暂行规定,目的就是“杜绝租赁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及不合理现象,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维护集体利益”。
而对于承租户们,经历了郑毅刚事件,他们已经心有余悸。
李清清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为止,房管部门已经拍租的店面,没有一家原承租户获得了承租权,全部被“清理”出去了。这个信息更让李清清坚定了将“赖租”进行到底。
于是,东湖区房管部门先后派人在店内静坐、打牌来干扰经营,随后又将大门上锁,试图逼迫原承租户李清清退出。东湖区房管局表现出来的强硬以及和前面几例纠纷相似的“清理”方式,再次激起经营户的反感和抵触。双方在此期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数次形成群众围观。
2007年2月6日上午,南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盳在接待中山路209-1号经营户的上访后,召开了有关会议,会议认为“此信访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去年以来中山路上的部分店面业主多次来市政府上访反映类似问题,东湖区应高度重视,认真处理此类纠纷,会议确定了三条意见:
(一)由市房管局派工作组对中山路沿街直管公房(店面)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这些店面应如何管理运作、如何承租收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拿出一个可行性意见。
(二)此类问题,尽可能地协商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要采取强制手段和过激行为。
(三)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各方利益,把经济繁荣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李清清在等待着法院的判决,同时她也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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