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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15日起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7-06-15 04:53: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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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刚14日上海报道】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评估又无购房发票

  从2007年7月15日起,上海将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日前正式公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6号)。该《通知》已于2007年6月12日颁布,并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下发。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据了解,根据我国1993年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之前的土地增值税一般只向企业征收,对个人而言,上海也只对非居住用房以及别墅类花园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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