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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6月13日专电 (记者 郑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张某等四人通过公开投标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被征收时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1987年11月,福州市闽侯县蔗洲村村民张某、李某等四人以公开竞标方式取得本村谭
浦荒山50年的承包经营权,四人与蔗洲村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2004年2月,因福州市大学城建设需要,张某、李某等人承包的果园有3.3亩被征收。2005年7月,蔗洲村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决定,该块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会后,村委会向张某等人发放了青苗补偿费。
2006年7月,张某等人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政府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再次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出,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主体为家庭承包方,目的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该费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体现了国家对农户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本案中,张某等人虽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非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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