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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转让开征土地增值税

2007-06-14 05:56:26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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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2007年度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下半年征收

  早报讯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条例将原来的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一个税,并提高了车辆税额上限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将从事车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规定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等。

  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主要是将征收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规定上述两税的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市地方税务局正在抓紧草拟有关实施办法草案,并将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本市2007年度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于今年下半年征收。具体征收日期,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媒体告知。

  非普通住宅转让开征土地增值税

  早报记者 梁文汇 实习生 孙旭

  昨天下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4号,下称通知)。通知宣布,从7月15日起,将对非普通住宅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这一通知,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构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通知称,暂免征税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根据我国1993年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之前的土地增值税一般只向企业征收,对个人而言,上海也只对非居住用房以及别墅类花园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上海呆了好多年的美籍华侨张先生是昨天第一个拨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卫新律师电话的人。他之前刚刚看好古北一套高级住宅顶层复式的房子,面积300多平方米,价格在2000万元左右。但是,对大户型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一下子给他的投资热情泼了冷水。“我先还是再看看吧。”他说。

  卫新律师告诉记者,近期由于市场回暖,房地产市场短线炒作又有所冒头。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投资者应该是一剂冷却针。除了已经交易等待过户的购房者,会忙着在7月15日以前加紧办理手续以外,大部分投资者可能都会停下来观望,考虑是不进场,还是短线投资转长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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