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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漏水一家自费维修 依法协商五户同意分担

2007-06-13 06:54:1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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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讯   小徐家住莱阳市七星街某号楼顶楼,由于楼顶年久失修严重漏雨,需要进行大修,此楼已超过十年保修期,物业管理部门不再承担维修义务,而收取物业管理费也不包括此项费用。为了维护所有住户利益,小徐自费雇来维修队,于2006年9月3日和4日对楼顶进行了大修,共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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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楼顶也不漏雨了,可是小徐心里不舒坦。“楼顶漏雨遭殃的也不单是我一家,如果没人去维修,雨水会一直漏到一楼的”,他认为,楼顶是各住户共有,应当由各住户分担维修楼顶的费用。

  几天来,小徐连续几次找楼下的五家住户,要求分担维修楼顶的费用。经过协商,二、四楼住户愿意分担200元。但其余三家仍不愿分担维修楼顶费用。无奈之下,小徐一纸诉状,将三家住户告上了莱阳法院,要求三家各负担楼顶维修费333元。因楼顶漏雨,作为居住顶楼的住户,为了维修费而提起民事诉讼,这在莱阳市尚属首例。

  对此,三家邻居认为:“该楼顶维修费用不应由我们也负担。当初徐某维修楼顶并没有事先通知我们,也没有与我们协商,花了多少钱我们也不清楚,凭什么让我们承担义务?”

  莱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徐某所住家属楼的1~6层同侧住户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其房屋的楼顶属于楼顶下各住户共有,楼顶的维修费应该由楼顶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徐某因楼顶漏雨而进行了维修,保护了该范围各层的共同利益,所花费用应该由各层住户共同分担。

  徐某在对楼顶维修之前虽然未与其他住户协商一致,但为了共同的利益,徐某已对其共有楼顶进行了实际维修,共花维修费2000元。该维修费用应当由楼顶下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据此,莱阳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6条之规定,判决谭某、张某、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徐某楼顶维修费333元,诉讼费用三家平均负担。

  莱阳法院判决后,法官本着以化解邻里矛盾为出发点,找到小徐与三家邻居协商。最终,其余三家住户各给小徐楼顶维修费290元,此事得到了圆满解决。 (孙向晖 夏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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