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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花80万元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商品房。当时,房产公司承诺,半年内办下房产证。后来由于该商品房一些设施不合格等原因,房产证一直没能拿到。去年8月中旬我突然被告知:由于房产开发商无力还贷,将对该商品房进行拍卖。原来早在我购买前,该房产公司就已将商品房抵押给某商业银行。现因无
有关专家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给王先生时,隐瞒了其所售房屋早已被抵押的事实,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恶意的欺诈行为。对这种行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与王先生发生房产买卖关系的公司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之情形,按法律规定,该房产公司除了应赔偿你所支付的8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等因此次纠纷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王先生支付8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赔款。由于公司濒临破产,所以王先生应尽快起诉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才可能得到。
另外专家提醒购房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对房屋开发商的信誉及房屋的有关资料信息调查清楚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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