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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房证缺失交易流产 利润损失可索赔

2007-06-11 05:53:56    来源:烟台晚报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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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家住芝罘区的李先生打算投资房地产业,于2005年4月在开发区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期房,一次性付清了35万元房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06年3月31日前房地产公司为李先生办好房产证,否则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地段商品房增值。

  2006年5月1日,张某

愿意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先生所购商品房,李先生遂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向李先生支付了房款后催促其将房屋及时过户给自己。但因房地产公司迟迟不能按约定为李先生办妥房屋产权证,致使李先生无法履行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找到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房款,李先生只好退款。事后,李先生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赔偿因不能及时对外出售而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只同意返还3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不同意赔付经济损失。李先生想问,这5万元损失可否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解答:李先生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赔付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先生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与房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房地产公司如期履约就能获得,这种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守约的受害人李先生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李先生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5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5万元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付。(王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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