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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回购经适房不再支付退房人贷款利息

2007-04-16 04:56: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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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建设厅日前出台“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百题解答”规定,就完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问题做了解读。

  回购经适房不再支付退房人贷款利息

  江西省建设厅规定,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时,原则上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认购,而不再支付退房人贷款利息。

  建设厅负责人解释,如此规定缘由有三:一是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住房购买者,而不是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有义务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支付其贷款利息。二是政府为了让利给老百姓,回购时未考虑其房屋的折旧,而在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折旧费远高于利息支出,这样做既满足了退房人的居住需求,又未使其经济利益受损。三是如果政府补偿退房人的贷款利息,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使购房时一次性付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吃亏,进而造成具有一次性付款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也可能会放弃一次性付款,转而选择银行按揭贷款,这不利于经济适用房良性发展。

  经济适用房可享受设定抵押权

  江西省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出售、租赁,但可以享受设定抵押权,用于抵押人个人

理财借贷。

  根据这个省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其他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后,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由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经济适用房的抵押值以届时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券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与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分应当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后,进行货币清偿。

  经济适用房财产权可以继承

  为防止经济适用房在销售、管理过程中“变味”,江西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可上市转让,但允许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继承。

  江西省建设厅指出,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两项硬指标,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二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只有这两项指标都符合相关要求,才有可能成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和使用人。申购人一旦拥有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不能上市转让,也不能用于出租、经商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但可以不同方式继承。具体为:

  一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同时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二是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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