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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国富)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就市民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昨天,市地税局表示:按财税[2006]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的不征税,超标缴存的要缴税。“规定”就是单位和个人只能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缴存,但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
以重庆为例,2007年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得超过4803.75元(1601.25×3),即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超过576.45(4803.75×12%%)元,超过部分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注:2006年重庆市城镇单位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1601.25元)
例:2007年3月我市某单位张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200元,缴存比例为15%%,其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为1080元。重庆2006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1601.25元,请问,张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上述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576.45元,不计入个人收入。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576.45元允许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超过标准的部分1007.1元,即:(1080-576.45)×2=1007.1,应并入其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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