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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引入房屋商业贷款模式,日前成功拍卖了被执行人的37套总价值为3800余万元的高档商品住宅房,为法院解决查封财产变价难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生效判决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10号那尔水晶城(兴城嘉园)共计37套高档商品住宅房。评估机构对查封房产的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5100余元,总价格为4200万元。之后,北京市一中院执行法官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拍卖机构以评估价的80%作为起拍价进行拍卖。但拍卖会上,因无人参加竞买,上述房产全部流拍,拍卖机构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对拍卖房产降价20%以后再次拍卖的申请。
承办案件执行的法官认为,简单地再次降价20%极有可能引起拍卖房产的较大贬值。于是,法官分别找到拍卖机构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与他们一起分析导致拍卖房产流拍的真正原因。经调查,上述37套商品住宅房均为200平方米—250平方米的大户型复式结构的高档住宅,每套住宅的价格均在百万元以上。
然而,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强制执行的拍卖程序中,查封财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依照拍卖公告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交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而有意购买上述住宅房的绝大多数是个人,这些人在短期内无法一次性付清巨额购房款。因此,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原因并非拍卖房产的价格过高,而是竞买人缺乏一次性交清成交价款的支付能力。
为了把问题解决好,法院在得到拍卖机构及双方当事人支持的情况下,尝试引入银行房屋商业贷款方式。执行法官与银行、拍卖机构进行协商,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首先,拍卖机构等在广泛招商时讲明,竞买人不能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的,可以向法院认可的商业银行办理房屋商业贷款,经该银行审查放贷后,用贷款支付购房款。
其次,对于参加竞买又不能一次性付清全款、拟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人员,先由法院认可的银行对其进行贷款资质的审查,审查后认为具备还贷能力的人员才能取得竞买资格,拍卖机构才能收取竞买保证金并办理有关竞买手续。再次,拍卖成交后,北京市一中院根据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解除对拍卖房产的查封;同时,银行对买受人办理借款和房屋抵押等贷款手续,将发放的房屋贷款汇入法院指定并已冻结的银行账户。
最后,当所有拍卖成交价款都进入该指定账户后,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将拍卖成交的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由于可以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参与竞买,拍卖会竞买人踊跃参加,最终这37套高档商品住宅房几乎全部以上述方式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共计38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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