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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7-04-10 05:28:5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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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4月9日专电(记者 王晔彪)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办法》明确了7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是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是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在此《办法》实施前,发生5种转让或转移行为情况的房屋,已经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和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或转移的,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一是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二是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三是住宅房屋因离婚发生转让,被转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四是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五是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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