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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巫继学
面对中国房地产的价格疯狂,再也无法忍受的安居需求购房者只好另辟蹊径:要么选择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即一种房地产的现代市场经济方式回到房地产的小商品经济方式),要么选择单位个人[集资]自建房则(即回到昔日的计划经济或曰行政干预经济)。其实,这都是个人集资(不用公钱),都是合作形式(非公司行为),都是非市场谋利取向(主要是建房自用)。显然,这是一种落后的反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不过,其出发点是美好的,想象空间是暖心的。如果说前者是一种温馨烛光的话,那后者则是一种淡淡月光。
现今正在复活的单位自建房,本来已经在上一世界末寿终正寝,由于单位所有制利益诉求,不断地出现钻政策空档的案例,诸如从报建时间上倒签文件、将新建楼房按“烂尾”工程重解、虚报特殊解决问题的建筑事项,即令如此,作为国家一项住房政策,单位自建福利房已经成为历史。如果新近的单位自建房开闸,那将无疑是计划经济的回潮。在这个意义上,我赞同茅予拭先生对于单位自建房的判断。但如果新近出现的单位自建房不是原来福利意义上的再生,而是一种新合作形式,那它就是个人集资建房的变种!从目前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判断,单位自建房必然是一种个人集资建房形式。
如何看待个人合作建房,我个人过去曾发表过许多看法。本文结合新近出现的单位自建房的新变种个人合作建房一起,再做一次解析。
说真心话,我与合作建房者同心同情,也非常欣赏于凌罡们最初的理想与激情。但是,并不是每种花朵都能够象征爱情,只有玫瑰有足够的幸运。也并不是任何新生事物都因理想与激情能获得成功,只有顺应趋势方可心想事成。
房地产业,对于生产资料生产来说,它提供一切地面房屋建筑,这是所有生产企业最为基础的建筑设施,固定资产;对于消费资料生产来说,它提供人们衣食住行中的“住”,这是人类赖依生存的基本空间。房地产业,对于经济产业中诸多产业都直接拉动,密切关联,对于劳动者就业也是相当重要。在我国迈向城市化的进程中,几乎每个城市都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日前出版的《中国大型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年鉴与其它相关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建筑业产业规模继续扩大,生产形势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各项指标再创新高。建筑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生产方式变革逐步展开,市场竞争仍然激烈。全国建筑业企业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4745.79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完成竣工产值22072.96亿元,增长8.9%;实现增加值1001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9%。,尤其是建筑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创建国以来最高,仅次于工业、农业、商业居第四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这个大背景下,由于房价飚升,给满足个人安居需求带来巨大经济压力。于是,一些富于想象力的购买人群自去年以来突发一种“个人合资建房”构想。一时间在全国许多大城市争相效仿,但随之困难也接踵而至。
而我的最大担心是:个人合作建房的前景很可能是建房者从开始试图逃避房地产公司的盘剥而自愿结合合作建房,结果自己要么与自己的“天敌”房地产公司“勾结”起来,要么自己摇身变为自己反对的房地产公司!
从深层的角度来看,我之所以虽然欣赏却不赞同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基于以下几点看法。
其一,在本质上说,这是一种以落后的生产方式对抗先进生产方式的典型案例。房地产开发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市场经济下历经数百年,逐步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而个人自愿结合合资方式,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初级合作组织,它在运作模式、内部管理、施工全程运行、产品策划、质量安全、工程监理与日后的管理诸方面,都是一片空白。即令勉强为之,也只能算是初级学习型水平。以这种十分落后的生产方式,试图反抗日臻成熟的现代房地产生产方式,确实有些令人忧心忡忡。
其二,要将这个计划付诸实施,最后必然要形成一个类似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济组织来进行运作。由此,我们在想象得到的范围内至少能够列述如下一些风险。一是,这个组织面临的,将是浓缩公司数百年发展史上遇到的一切棘手麻烦与困难的风险,因为它的职能是一个房地产公司,它又是一个个体集合自组织,所以它无法规避这些必然面临的风险。二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个组织在盖房过程中将承担一个正规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职能与全部费用。三是,这个组织同样存在着腐败风险,除非它碰巧选择了一个“雷锋式”品格的管理专家来操持。四是,由于盖房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涉及面多的经济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意外事故,它在“搞掂”这些事故方面,无论其能力还是花费上,都无法与专业房地产公司相比。
其三,这将为日后永无休止的经济纠纷埋下隐患。既然是多个人的合作,由于理念、利益与个人偏好等方面的原因,种种纠纷就不可避免。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所有合作者都是凡事谦让的君子。必须设想,人人都可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目前已有教训在眼前:由于凌罡发起的北京第一例个人集资建房,一路走来,这种纠纷一直未断,而且有传,于凌罡本人私下与某个房地产公司在谈合作,其中已有多人从合作组织中退出。
其四,也可能是最致命的,是与现行的市场经济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不协调,也与现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不匹配,它将难以获得政府像对待房地产商那样的准许,除非它改头换面或者削足适履,除非它变成一个房地产公司来运作,或者与房地产公司合作。
最后,就是无论是个人合作建房还是单位自建房,都有一个为大多数人忽视的问题:不可预测成本。这种成本一是随后经济政策发生新规范的带来的成本,由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新的规范更有利于标准的商业房地产公司,这就会发生“适应成本”。二是,合作集资建房,会不会为非法集资所利用,会不会出现一定比例的问题楼盘?这都是值得怀疑的。三是,单位自建房,难免侵沾单位各种资源的光,难免会复活单位以往建房中盛行的寻租行为。
话说回来,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与参预本身也其自身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十分欣赏他们的尝试与勇气。个人合作建房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显示了在地产资本之外,消费者本身也能够组织起来进行反抗与博弈,也能够进行造房,这在客观上给予房地产商一种反击与抗衡;二是或大或小地显示,建房开发主体可能出现投资多元化的苗头,那种认为只有房地产商才能建房的认识,首先遭遇合作建房更新;三是它显示,在市场经济的唯利是图之上还有正义在,说明市场经济不仅需求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忽视社会效益。
个人合作建房作为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这是深层的、内在的、也致命的,尽管这种生产方式的选择是完全自主作出的。一种生产方式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性与科学性,在于其经济组织比如公司管理的经济性与科学性,在于它在经济社会总体上居于的地位。个人合作建房尽管从充分体现经济民主登场,尽管承诺参预者平等享受权益,它是人们对其同情与声援的缘由之一,但这并不是应该得到支持与认同的充足理由。因为,如果要得到政府政策支持与经济优惠,政府还要考虑社会关系中全体民众的公正与公平。在经济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合理要求不一定要动用全体民众的利益来支持。在我看来,这可能是地方政府对个人建房给予优惠条件时犹豫不决的主因。
从这件事上作为地方政府也应汲取教益。作为个人的投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不仅要宽容,而且应当鼓励。问题在于这种投资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方向?个人合作建房我前面已经说过,它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即令一些地方个人合作建房成功,决不会对现在房地产的市场版图构成任何冲击与威胁。不要说小小的个人合作建房,已成气候的中小房地产公司面临地产大鳄,已经身感强烈危机,因为一场房地产洗牌已经悄然开始。据各地的消息称,每年都是有相当大数量的房地产公司离开这个他们十分留恋的市场。真正可能打破目前既成利益格局与秩序的,是外资。外资可能是国内房地产公司面临的最大也是最可惧畏的对手,因为外资带来的不仅是资本,还有资本附着的经营理念与文化。
从长远的眼光看,个人合作建房是难有其历史存在价值的。因为个人合作建房这种机制本身,已经隐含了它短暂生命的“基质”。我想,这远远不在于公众支持不够,不在于媒体舆论的微弱支持与批判浪潮,也不在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给予足够支持,甚至也不在于房地产商的从中作梗与破坏。我曾经借用“阳光”与“烛光”来比喻成熟的房地产公司开发机制与个人合作建房机制;烛光很可爱,很温馨,很亲和,但它太弱小,光芒太有限,它抵挡不住光芒万丈的强烈阳光,而且它的生命力注定是短暂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自主选择,可以从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来理解。如果是投资选择,你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预开发,这样你就等于是一个投资商,你也成了房地产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尽管由于你的资本小只是开发商中的一个小小的细胞,但在本质上你已经是资本供应方而不是消费方。如果是消费选择,那自然是对市场提供消费品的选择。那末我们可以说,无论是投资选择还是消费选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们选择的自由度增大了,选择的空间拓展了,选择的自主性也提升了。个人合作建房到了理性撤退的时候了。没有了个人合作建房,只是市场淘汰了落后,而不能理解为这是对民众自主选择的扼杀。
无可奈何花落去。曾经发生的一切与行将逝去的一切,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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