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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但在法律特征和权益结构上与抵押贷款有三点区别:一是按揭贷款中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尚未支付全部房款,仅仅是“预购期权”,而抵押贷款中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全权”;二是按揭所取得的贷款完全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而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可能用于各种各样的用途。三是按揭贷款中有首付比例的要求,银行承担剩余部分的房价款。
按揭贷款的三个法律特征是其权益保证的基础,也是其风险较小的原因所在。而虚假按揭通过造假直接破坏了这三个法律特征,形成了权益上的缺陷。
第一,规定按揭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按揭贷款的还款来自于房屋的租金(自住房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租金),根据终身收入假说,加上分期付款,这个资金流相对比较稳定。如果按揭款用于其他目的,特别是生产经营性目的,则风险要大得多。
第二,规定按揭主体,也是为了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各行的实践中对按揭借款人有一定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其还款能力,虚假的按揭贷款则破坏了这种权益结构。
第三,规定按揭贷款的标的,是一种补救措施保证还款的。抵押物的法律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价值是否能覆盖贷款额,都影响到贷款抵押权的实现。另外,按揭贷款规定了首付比例,让购房者和银行共同承担房价波动的风险,起到了类似于项目资本金的作用。如果虚高房价实现零首付,则房价波动的风险全部由银行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房地产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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