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我国各地财税部门正在抓紧出台有关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的通知》,对税额幅度调整事宜作出具体部署。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即大城市由0.5 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