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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调整城市拆迁房补标准 同一区位拆旧还新

2006-09-28 09:49:29    来源:大众网    作者:董钊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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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强制拆迁时,拆迁人须履行相关裁决规定的义务;拆迁单位缺乏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屋将不发许可证。

  货币补偿——

  比照同区位新建商品房

  目前大部分市县所采取的“拆一还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际上是将被拆迁房屋比照同区位的新建商品房进行补偿,这一做法有效缓解了当前的拆迁安置矛盾,得到了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因此,草案将有关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规定修改为:“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申请拆迁——

  要有安置资金和房屋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除提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外,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强制拆迁——

  拆迁人须先履行义务

  对实施强制拆迁要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草案因此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

  应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目前,我省因为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从而涉及房屋拆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主要反映在不办理、延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者以租代征,造成同一区位由于土地所有权性质上的区别,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差很大,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草案专门增加了新条款:“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安置房屋——

  政府应编制建设计划

  建设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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