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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攀亲避税有风险

2006-09-12 04:47:27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未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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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全额征收营业税,8月1日开始强征个税,近期一系列针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实施,令那些购房不足5年便打算将房屋转让的房主感觉很“亏”。由于赠予的住宅可以免征上述税费,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二手房转让中的买卖双方开始达成默契,以赠予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然而,赠予的“买卖”真划算吗?律师提醒,冒充亲戚朋友办理公证的赠予双方将面临很大风险。

  4年前,叶女士花30多万元在道里区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近期她准备将这处房子卖掉。日前,她正在跟买方以亲属的身份办理公证,并私下签订协议,以50万元成交。她算了笔账,即使以50万元估值,赠予转让的主要税费有:占房屋总价3%的赠予公证费,以及由买方承担的3%赠予契税,合计3万元;而在办理正常过户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税费包括:占房屋总价5.5%的营业税、买卖差价20%的个税和1.5%的契税,共约7.5万元。相比之下,采用赠予方式可免去交易税费近4.5万元,难怪买卖双方会对这笔赠予“交易”一拍即合。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刘洪朴律师认为,虽然以赠予方式办理过户可以省去一定的费用,但交易双方若以赠予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买方(即事实上的受赠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予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同时,银行也会认定受赠方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因此,受赠房屋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但可办理房屋过户后的抵押贷款业务,通常该类房屋的贷款额都较低。此外,有关部门还可能会对赠予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赠予时办理公证可能会不成功,从而影响下一步的“交易”运作。

  法律上的约束则对“买方”更为不利。据刘律师介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予的财产有瑕疵,赠予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取得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事实上,通过假赠予代替真买卖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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