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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物权法草案 委员建议房产到期应慎收土地费

2006-08-24 05:12:53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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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新的物权法草案。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老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国家应当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问题上持慎重态度。

  草案明年将表决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目前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经过再次审议后,在今年10月、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买房传子难传孙?

  在吸取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公众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目前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将来的负面影响会很大。

  “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可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

  土地收费应慎重

  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表示,物权法草案有关规定具有中国特色。“我们可以买房子,但是不能买房子下面的地。

  70年后政府规定要交土地使用费,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办法,以及续期的时间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牵动了太多人的利益,可能会引发很大的问题。”

  王英凡说:“现在老百姓买房子,多数没有交土地使用金的概念,而我们法律中却规定了这一内容。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要考虑得长远一点,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会引起什么问题,会带来多大的麻烦和困难。”综合本报记者杨华云、新华社报道

  ■审议建议

  蒋承菘委员 工业用水先补偿后使用

  自然资源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自然资源分非耗竭性资源和耗竭性资源,对耗竭性资源,有一个补偿的问题。在使用这种资源的时候,首先要补偿,然后才能取得用益权。

  对于水资源,水有其特殊性,宪法中规定水资源是国有资产,但是水在不同的功能条件下就具有不同的功能性质,工业用水属耗竭性资源,所以首先要对水资源进行补偿,然后才能使用。

  杨兴富委员 车位车库不应二次缴费

  在过去房地产的买卖过程中,基本上把车库、车位的土地买卖的价钱都计算到房价中了,由房价承担。如果说再去卖,就是二次买卖。所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应该维护业主的利益,不是去维护炒房地产的这些人的利益。

  建议在法中要明确下来,车位、车库都是业主的。否则,业主在这里住,还要买车库,还要交车位费,等于是业主承担了这方面的费用,我认为车库车位不应该再第二次缴费了。

  人大代表王焕永 城里人买农村房需出台细则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执行起来会有相当难度。

  设想两种情况:一是城里人买了农民的房,把房拆了再盖新的,就有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另一种情况是,集体把这块地都批成宅基地,盖上别墅、楼房,然后卖了,城里人买了以后,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严格遵照“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那么过去买的房子都是非法的,而且数量很大,怎么办?

 

  ■新闻背景

  “公产私产平等保护符合宪法”

  五审物权法草案历经10个月严格论证

  22日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而上一次审议是在2005年10月22日。本次审议之前,全国人大进行了三项重要的相关活动,高层次的座谈会、组织调研组和立法论证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此前强调,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必须体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包括中财办、中农办、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等十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经济学、法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提供的资料显示,与会人员一致确认草案中体现的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总结了不同声音的两种偏差,一种是对发展非公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改革中暴露出的负面影响,一种是对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看不到非公经济、市场经济带来的问题,“这两种偏差都应该防止。”

  平等保护公产私产并不违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针对此前的争论表示,“现在有人讲这个草案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搞私有化等,这个认识是不对的。”王家福分析,以上认识说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考虑清楚,没有考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和过去单一的公有制不一样,中国几十年经济如此快的增长都要归功于这个基本经济制度。

  针对物权法草案违宪的说法,王家福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代表违背宪法。“所有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平等的。”对于物权法,王家福认为,应该排除干扰,尽快通过,“任何人提出的抽象的、政治化的东西,阻止这部法的颁布,都是对中国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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