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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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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地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房地产调控成效纳入当地责任目标体系;一旦出现问题,将追究当地主要领导责任等。
同时,监察部门的作用也被进一步突出。监察机关将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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