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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商裁决制度,并确保今年年底前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
通知强调,协商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主要包括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三种情形。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检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
通知指出,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另外,协商和裁决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也要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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